厦门自贸区基金小镇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

22-07-15


第一章 总则

为推动厦门自贸片区与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联动发展,促进国内外股权投资类企业聚集,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特打造厦门自贸区基金小镇。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79号)基础上,结合自贸区和湖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自贸区基金小镇”(以下统称“基金小镇”)是指在湖里辖区内经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湖里区政府三方认定的,由专业机构运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伙企业)、注册并纳税同时归属自贸委和湖里区、由自贸委与湖里区联合引进的新注册或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统称为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四条


基金小镇提供基金登记注册便利和优质服务,鼓励信用优良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背景良好的大型知名企业来厦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及基金产品,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及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入驻基金小镇。

第五条


鼓励有资源、有经验、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基金小镇的运营管理及招商活动,为入驻基金小镇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包括工商税务登记代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法律服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法财税咨询、优惠政策咨询与申请辅导、监管信息报备等相关服务,同时根据企业需要提供专业化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架构税收筹划设计及法律意见书撰写、基金募资、项目对接、投资者关系维护等全流程服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第三方服务机构适当补助。

第二章 基金扶持

第六条


落户奖励。


(一)对入驻基金小镇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4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二)对入驻基金小镇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募集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2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第七条


经营奖励。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经营奖励: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含),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含),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经营奖励具体为:


(一)对入驻基金小镇的股权投资企业对本市实体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投资本市企业金额的1%对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本市实体企业须在本市注册并实际运营,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奖励。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经营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入驻基金小镇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存续期内按其股权转让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持股平台奖励。对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合计达50万元以上的,按其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第九条


租金补助。入驻基金小镇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连续三年给予一定面积的租金扶持。其中,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亿元(含)以下的,给予30平方米的全额租金补助1亿元(不含)以上至5亿元(含)的,给予50平方米的全额租金补助5亿元(不含)以上至10亿元(含)的,给予100平方米的全额租金补助10亿元(不含)以上的,给予150平方米的全额租金补助3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平方米的全额租金补助。租金补助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补助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租赁面积,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助。租金补贴金额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经审批入驻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类企业可参照享受上述租金补助。


基金小镇内提供一定面积的公共空间,作为会议室、路演厅、共享办公室等公共配套设施供入驻企业使用。

第十条


人才奖励。


(一)鼓励境内外优秀股权投资团队在厦创业发展,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市、区两级关于金融人才引进、培养、住房、落户等相关扶持优惠政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股权投资类企业担任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同等职务人员(仅担任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股东或出资合伙人除外),该高级管理人员须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对基金小镇内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管及骨干员工,从第二年起,在股权投资类企业续存期内,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以上的,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50%给予奖励;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按75%给予奖励;25万元以上(不含)的部分,按9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风险补助。入驻基金小镇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2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活动补助。鼓励入驻基金小镇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与创业投资服务机构、财经媒体和行业协会等合作在基金小镇内举办(规模30家以上)各类峰会、论坛、路演及大赛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活动。经事先申请认定后,按实际承担费用的30%给予主办方补助,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项目引荐奖励。鼓励入驻基金小镇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引进其参投项目来厦注册落地,引进的企业落地后且注册纳税归属自贸委或湖里区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参照享受市、区两级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

第十四条


对投资强度大、市场前景好、拉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的扶持,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进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古地石基金小镇为确认的首个基金小镇,今后自贸区内新增的基金小镇的选址应由市金融监管局、自贸委和湖里区三方确定,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入驻基金小镇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必须诚信经营,树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投资理念,规范募集资金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若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租金补助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得存在场所转租转借行为。除非股权投资企业已在本基金小镇内完成投资退出并清算,政策扶持对象自兑现扶持的当年度起,八年内不得迁出本基金小镇、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如发生相关情况,需退回已享受补贴。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与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义务的,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扶持政策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取消扶持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列各项资金奖励和补助措施,已享受奖励或补助的,政府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自贸委财政金融局、湖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本办法到期后,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仍处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可继续享受政策至优惠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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