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若干意见

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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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推动厦门自贸片区和湖里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联动发展,促进境内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集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在《厦门自贸区基金小镇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厦湖府规〔2020〕3号)基础上,结合自贸区和湖里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在厦门自贸片区且纳税同时归属自贸及湖里两区的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企业。


第三条 扶持措施

(一)租金补助 

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一定面积的租金补助,租金最高补助标准为100元/平·月。其中,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亿元(含)以下的,给予30平方米租金补助;1亿元至5亿元(含)的,给予50平方米租金补助;5亿元至10亿元(含)的,给予100平方米租金补助;10亿元至30亿元(含)的,给予150平方米租金补助;3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平方米租金补助。租金补助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补助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租赁面积,实际租赁面积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赁面积补助。

(二)经营奖励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按其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自贸及湖里两区地方留成部分,按日历年给予其一定比例的奖励。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亿元(含)以下的,给予两区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1亿元至5亿元(含)的,给予两区地方留成部分60%的奖励;5亿元以上的,给予两区地方留成部分80%的奖励。

(三)人才奖励 

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管及骨干员工,从第二年起,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对其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自贸及湖里两区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8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50%给予奖励;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按75%给予奖励;2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90%给予奖励。


第四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意见所列的补助和奖励。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企业所申请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其对自贸委和湖里区的地方级税收贡献。

第五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同时符合本意见与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本意见所需扶持资金由自贸委和湖里区财政各按50%承担。


第七条

本意见由厦门自贸委财政金融局、湖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8月1日起至本意见发布之日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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