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与湖里两区股权投资及证券投资类企业扶持政策申报指南
22-04-19
近日,自贸委与湖里区联合出台《自贸与湖里两区股权投资及证券投资类企业扶持政策申报指南》(简称“申报指南”),古地石基金小镇受两区委托发布申报指南,欢迎小镇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奖励。
自贸与湖里两区股权投资及证券投资类企业扶持政策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79号,简称《若干措施》)、《厦门自贸区基金小镇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厦湖府规〔2020〕3号,简称《发展办法》)和《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若干意见》(厦湖府规〔2021〕1号,简称《若干意见》),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证券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政策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申请《发展办法》和《若干意见》奖励的股权投资类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注册地需在自贸区并在市金融监管局、自贸委和湖里区联合认定自贸区基金小镇经营,税收应同时归属自贸委和湖里区,资金(托管)账户开立在本市金融机构,并且在文件有效期内达到对应的奖励条件。 对于税收归属和资金(托管)账户符合上述条件,但注册在厦门自贸法务先行区“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和自贸金融中心”的股权投资类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参照本申报指南扶持。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先按市级《若干措施》相关条款申请政策奖励,其余奖励事项再按《发展办法》和《若干意见》规定的相关条款申请政策奖励。 申请《发展办法》政策奖励的股权投资类基金,其管理企业在市域外但通过在本市设立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以管理企业与普通合伙人分离、双普通合伙人等模式将在本市落地管理实体并以在本市实体收取超额收益及50%以上(含)的管理费、且资金(托管)账户开立在本市金融机构并缴纳相关税收的,可纳入落户奖励、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范围,但基金规模满5000万但未达1亿元的股权投资类基金管理企业或其设立的上述类型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申请落户奖励,其纳税应同时归属自贸委和湖里区。 申请《发展办法》政策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管理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在市域外的,只纳入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范围。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证券投资类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证券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 ; 2.股权(证券)投资管理企业不迁离基金小镇承诺书、股权投资类企业不迁离基金小镇承诺书原件(附件2)。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发展办法》第六条的落户奖励时,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股权投资类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金融机构托管/存管协议(如有)。 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落户奖励的,按照其在本市新增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计算奖励金额。 同一股权投资企业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增加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的,按照增资后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计算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仅限货币形式。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发展办法》第九条租金补助时,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金融机构托管/存管协议(如有); 2.企业经营住所租赁证明,如租房合同、租金相关发票、租金付款凭证等; 3.企业出具的享受奖励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转租承诺函原件(附件5)。 股权投资类企业将办公用房提供给与自身直接关联主体的(如所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包括被投企业),可视同自用办公用房。 年度租金依据相关合同及对应的税务发票核定。 符合条件的证券投资类企业享受《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租金补助时,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月报(经托管人复核并加盖公章)、金融机构托管、外包服务协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 2.私募证券基金规模月度统计汇总表(附件6)、私募证券基金规模年度统计汇总表(附件7); 3.企业经营住所租赁证明,如租房合同、租金相关发票、租金付款凭证等; 4.企业出具的享受奖励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转租承诺函原件(附件5)。 符合条件的证券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经营奖励时,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月报(经托管人复核并加盖公章)、金融机构托管、外包服务协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 2.私募证券基金规模统计月度汇总表(附件6)、私募证券基金规模统计年度汇总表(附件7); 3.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发展办法》第十条、以及证券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个人所得税奖励时,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员的个人身份证明; 2.企业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在职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扣缴证明等),在职证明应体现首次任现职时间; 3.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记录、综合所得年度申报表(如有); 4.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 5.申请人员填写的个人所得税奖励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3)。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直投类子公司、合伙企业可参照股权投资企业奖励标准,申请落户奖励、投资奖励、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办公用房补贴,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1.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证券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 2.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或金融机构总部出具的机构设立证明; 3.股权(证券)投资管理企业不迁离基金小镇承诺书、股权投资类企业不迁离基金小镇承诺书原件(附件2),并参照本申报指南提交对应的专项材料。 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直投类子公司、合伙企业可不受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均应在本市注册设立的限制。 第十七条 附件 1.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证券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股权(证券)投资管理企业不迁离基金小镇承诺书、股权投资类企业不迁离基金小镇承诺书 3.个人所得税奖励授权委托书 4.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明细表 5.股权(证券)投资类企业自用办公用房不转租承诺函 6.私募证券基金规模月度统计汇总表 7.私募证券基金规模年度统计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