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镇活动 | 税务益企服务调研座谈会成功举办

23-11-07

11月3日下午,古地石基金小镇益企服务调研座谈会在小镇共享商务空间举办,本次活动由厦门自贸片区税务局主办,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金局协办,厦门古地石基金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办。


本次活动以合伙型私募基金涉税事项为主题,邀请私募投资机构共同参与座谈,倾听参会代表在税务征管、纳税服务、政策落实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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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金局副局长赖蓉华开场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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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交流


座谈会上,私募投资机构参会代表踊跃提问,在认真听取了各参会代表的发言后,厦门自贸片区税务局就参会代表提出的问题积极回应,细致解答,并就私募基金合伙企业常见的涉税问题展开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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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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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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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税收政策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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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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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条件需要选择单一基金核算方式的,必须于2024年1月31日前到税务机关完成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查看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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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查看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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