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私募基金备案指引》重点问题解读与探讨

23-10-26

10月24日下午,厦门古地石基金小镇、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陈乙捷律师受邀来到湖里区企业服务中心惠企直播间,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带来中基协新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下合称《备案指引第1、2号》)的线上分享解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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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基金小镇编辑整理的线上解读会的重点问答。



PART.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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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类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条中提到的投资顾问需要具备什么要求?

答:投资顾问需满足“3+3+1”的条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担任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一)私募管理人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含观察会员);(二)私募管理人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三)私募管理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条中要求“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证券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每一层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这里提出“每一层”,是不是意味着中间主体也都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

答:是的,《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备案须知》的要求是“最终”,而现在明确口径为“每一层”包括了中间层主体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第五条中提到的可以视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具体的情况是如何?

答:中基协2022年9月第3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案例一指出,“私募基金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认缴金额应与其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投资者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差异较大的,关注其是否具备后续实缴出资能力”。
投资者资金来源存疑的,可以视情况要求管理人提供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包含其持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私募证券基金份额、期货权益等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不动产(不含首套房屋)和最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文件;机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包含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的,可提供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PART.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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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权 类


《条例》《登记备案办法》《2022年备案关注要点》对于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相分离的这一结构有多种不同的说法?如何考虑?

答:《私募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提及“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适用本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给“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相分离”、“双GP”等架构带来了隐忧,但本次备案指引化解了这个问题,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担任合伙人的,应当与其中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即可,《登记备案办法》和本次备案指引的要求是一致的。另,此前《2022年备案关注要点》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无需考虑《2022年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备案关注要点》对于“控制关系”“关联关系”的理解与本次指引所有不同)。

创投基金是否可以投向上市公司股票了?本次备案指引对股权、创投基金投资范围是否有新的规定?

答:明确创投基金不可以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都不行,但创投基金投资的未上市企业在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是合规的。


在中基协发布的产品备案须知2019中提到专项基金是无法扩募的,在本次新指引中没有提到了,是否专项基金可以扩募了呢?

答: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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