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新规解读
23-03-06
3月3日上午,在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厦门古地石基金小镇联合厦门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带来中基协新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下文简称“备案办法”)的线上分享解读活动。
基金业协会此次提高了管理人登记注册资本金门槛及细化了股权结构要求,您是怎么理解的?
1、可否提供房产证明作为出资能力证明?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当然,这个问题有必要结合新规进一步进行理解:
(1)《备案办法》及指引第1号规定的是“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没有强调“表决权”的比例,因此还是可以考虑在合理的情况下,设置1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其中普通合伙人可以由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担任。
(2)过于复杂的嵌套结构或相互持股/份额(或者是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一般来说都是“不合理”的。因此,股权架构应简明清晰,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需要,只要持股那就是股东,需要根据《备案办法》中对“股东”的逐项要求进行核查、发表意见。
新规对实控人有哪些要求?
从我个人的理解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公司中任职,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这里还有一个选择问题,即自然人实控人的另一法律身份的选择,一般来说选择为监事,后续要求较少。
(2)进一步强调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列明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 5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最近 5 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1)实控人持股的稳定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对高管有哪些要求呢?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 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相关工作经验要求】高管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但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应当具备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二)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三)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五)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六)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5 年; (七)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绩要求】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进一步的业绩要求,指引第3号:
第七条 《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业绩或者证券自营投资业绩,或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经理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业绩,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前款规定的投资业绩应当为最近 10 年内连续 2 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 2000万元人民币。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保荐代表人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二)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三)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五)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六)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七)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5 年; (八)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绩要求】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进一步的业绩要求,指引第3号:
第八条 《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最近 10 年内至少 2 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 1 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项目经验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风控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 3 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针对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工作经验要求,指引第3号做了相应规定:
第六条 《备案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合规风控负责人的相关工作经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投资相关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或者在上市公司从事投资相关的法律事务、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在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从事金融监管工作,或者在资产管理行业自律组织从事自律管理工作; (五)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关注兼职的内容及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对外兼职应当具有合理性。
《备案办法》: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指引第3号: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其他从业人员的下列情形,不属于《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兼职范围: (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还能“买壳”吗?(对通过变更实控人获得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有哪些要求?
而且从新规的角度来看,未来通过变更实控人获得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并非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不仅要承担“壳”上附带的或有风险(比如:隐性债务),还要面对监管的严格核查要求。
《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或者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等情形,不视为实际控制权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新规对基金规模有了新的要求,您是怎么理解的?
·《备案办法》首先是根据私募基金的特点,分项制定了初始规模。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二)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 6 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 (三)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应当为 1 元人民币,在基金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
·提高基金规模、不得新增规模的情形。
新规后,基金还可以扩募吗?有哪些要求?
当然,本次虽《备案办法》一同发布的指引第1号、第2号、第3号主要解决的是对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相关问题,后续协会应该会陆续发布针对基金备案、信息报送的相关指引或类似的规范性文件。
充分落实扶优限劣、分类管理,体现对创投基金的差异化安排,为合规守法的“真私募”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环境。考虑到其投早、投小的特点,以及在支持创业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明确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创投基金,在管理人实缴资本金、基金备案规模、投资运作等方面提供差异化自律管理服务。
(1)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 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
三、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未来基金展业过程当中,应注意监管部门的尺度以及有可能采取的相关自律措施: